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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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32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賴錦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