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261號聲請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4日簽發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民國93年8月4日,未載金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查該本票未記載金額,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據應歸無效,聲請人執此無效票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故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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