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41號原告 陳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玉婷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