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為專科沒收(96年度毒偵緝字第238號、97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陸零玖公克、零點壹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於民國96年6月18日凌晨3時許,在臺南縣安定鄉安定村1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扣得海洛因5小包(業經宣告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驗餘淨重分別為
2.609公克、0.174公克)。經查,前揭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屬違禁物,爰依單獨聲請將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被告所持有白色結晶經檢驗結果,認係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97年3月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