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91號、96年度偵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係供犯罪預備或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品,且屬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或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之鑑定人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 路易威登 公司之代理人 周桂岑 出具之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 產品意見書各一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所涉商標法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附表:
┌──┬──────────┬───┐│編號│商標商品名稱│數量│├──┼──────────┼───┤│1│LOUISVUITTON皮夾│4只│├──┼──────────┼───┤│2│LOUISVUITTON零錢包│11只│├──┼──────────┼───┤│3│LOUISVUITTON鑰匙包│6只│├──┼──────────┼───┤│4│GUCCI零錢包│4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