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簡字第132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附字第五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及無故侵入住宅乙案,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二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而審理終結。則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迄今又尚無當事人提起上訴,依照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本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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