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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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 孔火德 相對人 陳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本院民國108年度再易字第3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伊訴請拆屋還地等事件,固經勝訴判決確定,惟伊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民國10
8年度再易字第37號),乃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1300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經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故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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