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 孔火德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憲彰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7,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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