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27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胡伯增 被告 羅挺之
林子麗 羅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羅挺之、林子麗、羅浩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33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羅挺之、林子麗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925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35、37、39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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