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82號上訴人 蔡忠旭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被上訴人 杜瑞昌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昭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