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吳海水
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
原 告 百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宏
被 告 吳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