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 告 陳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
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零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