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14號原告 呂琇盆 被告 温峻晟
陳偉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4號判決原告部分勝敗,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6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1,532元,被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945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