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 黃南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珮宏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