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夢蘭
温雪花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6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鍾夢蘭(下稱被告鍾夢蘭)、被告兼告訴人温雪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溫雪花 ,下稱被告温雪花)均為因依親而定居臺灣之印尼籍新住民,亦係朋友關係,其等於民國102年2月14日20時許,在友人 謝麗娜 位於新竹縣○○鄉○○街○巷○○弄○號
1樓住處,把玩撲克牌(俗稱撿紅點),期間被告温雪花不滿被告鍾夢蘭與 邱美惠 對話之吵雜聲,被告温雪花即搥桌子,被告鍾夢蘭以「幹妳娘」、「雞掰」等語,辱罵被告温雪花,被告温雪花不甘示弱,亦以「幹妳娘雞掰」之語辱罵被告鍾夢蘭;其等另基於互相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被告温雪花先徒手毆打被告鍾夢蘭之右眼,被告鍾夢蘭則持鐵椅砸被告温雪花,並將被告温雪花壓在地上,被告温雪花起身後,復持鐵椅攻擊被告鍾夢蘭,致被告鍾夢蘭右側臉挫擦傷、右手挫擦傷及右側膝挫擦傷之傷害;被告温雪花則受有右側臉挫擦傷、左手擦傷及右側腳挫擦傷之傷害,嗣經被告鍾夢蘭、温雪花報警處理,始知上情,因認被告鍾夢蘭、温雪花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
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鍾夢蘭告訴被告温雪花之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以及被告温雪花告訴被告鍾夢蘭之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鍾夢蘭具狀撤回對被告温雪花之刑事告訴,以及被告温雪花具狀撤回對被告鍾夢蘭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4份(見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
871號卷第15至16頁、第21至22頁)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