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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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邱伊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應計收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應計收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