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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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孝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於114年2月5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714元(計算式:54,955元+7,872元+168,163元+12,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惟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戴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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