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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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權人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務人 陳雅婷

蔡昌諭

一、債務人陳雅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3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陳雅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蔡昌諭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113,319元

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本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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