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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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權人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務人 林坤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3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733,317元
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本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184
3.5024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184
3.82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