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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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25號輔助宣告事件卷

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25號輔助宣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25號之利害關係人即輔助人,聲請人欲瞭解該事件進行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規定,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應受輔助宣告人乙○○之子,且經聲請人聲請選定為應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業據本院調閱113年度輔宣字第25號輔助宣告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與前揭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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