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秀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秀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0年5月13日,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0年1月31日,均係在100年5月13日之前,又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3、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5日│99年10月2日│99年9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號、第5226號│號、第5226號│號、第522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日期│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843號(編號1至4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100年度毒偵字第│署100年度毒偵字第│││號、第5226號│734號、100年度偵字│734號、100年度偵字││││第17998號│第1799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102年度審訴緝字第26│102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3日│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28│102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號││├──┼──────────┼──────────┼──────────┤││日期│100年5月13日│102年8月12日│102年8月12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531號│││署100年度執字第1084│(編號5至6業經本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3號(編號1至4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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