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斗小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斗小調字第9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邱川記
相 對 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
整。給付方式:自民國95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前給
付陸仟元,至民國95年12月10日,餘額伍仟壹佰伍拾陸元,
於民國96年1月10日給付,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