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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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9號債權人 宋菊蘭 債務人 王能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新臺幣5,479,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4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190,000元│93年3月19日│├──┼──────┼──────┤│002│200,000元│94年3月18日│├──┼──────┼──────┤│003│281,000元│93年10月21日│├──┼──────┼──────┤│004│340,000元│93年10月15日│├──┼──────┼──────┤│005│198,000元│94年3月30日│├──┼──────┼──────┤│006│420,000元│93年10月20日│├──┼──────┼──────┤│007│440,000元│96年9月13日│├──┼──────┼──────┤│008│1,110,000元│94年11月28日│├──┼──────┼──────┤│009│250,000元│94年9月20日│├──┼──────┼──────┤│010│650,000元│94年10月27日│├──┼──────┼──────┤│011│1,400,000元│9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