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債務人 吳驊泰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何以於民國95年協商時即積欠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信用卡債務
高達200萬元,債務人究何原因積欠此等債務?請詳加說明並提供證明資料以資佐證。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與其配偶是否仍共同居住於一處?是否有實際負擔扶養子女之費用。
⒊提供債務人97年3月至98年3月任職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或薪資條並說明目前薪資有無為法院強制扣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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