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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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5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一所示文件及釋明附表二所列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31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1張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法院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台新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台新銀行是否已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何以二名子女之戶籍地址各不相同?
6.提出債務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8.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9.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0.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提出曾經營小規模營業活動之內容,及每月之收入相關證明
文件,並請加以標示說明。並提出小規模營業活動進貨之相關證明文件。
1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13.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
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按期繳納積欠銀行之款項;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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