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6號原告 陳玉宜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3,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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