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台中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其院民丙○(男、民國二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九0號、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死亡)之監護人事件,因丙○之戶籍謄本載明配偶 蕭玉芳 ,有法定繼承人,非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丙○之配偶蕭玉芳之戶籍謄本。㈡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㈢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會議會員,其姓名住址暨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如有親屬會議但未於法定期間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書。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二月六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惠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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