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瑞蘭法官張國華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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