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中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翔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