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清華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