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69號上訴人 湯仁樑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志斌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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