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清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30日入監接續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年9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26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8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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