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61號再審聲請人 邱千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張淑婉 間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106年9月13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