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告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訴訟代理人 沈根本 被告 蕭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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