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上列原告與與 陳明男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甲○○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並宜記載其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前對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無法提出可供辦別其人及住所之戶籍資料而遭駁回。原告雖又提起本件訴訟,惟仍未提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核對,故其應備之程式猶屬欠缺,為避免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送達再有疑義,致難以進行言詞辯論,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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