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上列原告與與 陳明男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甲○○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並宜記載其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前對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無法提出可供辦別其人及住所之戶籍資料而遭駁回。原告雖又提起本件訴訟,惟仍未提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核對,故其應備之程式猶屬欠缺,為避免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送達再有疑義,致難以進行言詞辯論,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