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 黃珮芬

相對人 李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08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因為通知回饋金審查通知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曾寄發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回饋金催告函予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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