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 黃珮芬
相對人 李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08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因為通知回饋金審查通知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曾寄發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回饋金催告函予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