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83號

聲請人津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銘炎 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7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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