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67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被告 黃傳福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被告 顏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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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貳佰零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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