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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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蔡 昱民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李宗諭
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不當得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本件本訴係行通常訴訟程序,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不能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程序,顯違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並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裁定駁回其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