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2078號
原 告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訴訟代理人 邱俊智
被 告 真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伊綺
訴訟代理人 楊舜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
十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0八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一0八年一
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