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43號
原 告 黃瑱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9,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