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278號
原 告 吳沛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俊男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