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昆朔
相 對 人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忠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另參以本院查得聲請人於104年度無所得及其名
下有土地,財產總價值新臺幣374,380元,此有聲請人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惟依該財
產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其名下雖有土地,然該土地僅持分0.
16666,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財產狀況,目前確無支出訴
訟費用之資力,且經調取本院105年度港簡字第128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卷證資料審核,認依聲請人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
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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