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黃玉堂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尚佑營造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登報資料所示,本件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1年5月23日始截止(自登報日101年2月24日起算三個月),聲請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表冊均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於法不合)彙整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應予分配完畢)、賸餘財產分派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