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邦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7、18、19.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ebastianTze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第三審(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受敗訴之裁判,惟魯嶧聯運有限公司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因以聲請核定該被上訴人之律師酬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又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SebastianTze於第三審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併聲請核定其律師酬金,未免誤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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