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明人 莊明軒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明軒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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