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郭旭崧
余燦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王莉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趙黛瑜 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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