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請人 林周絳華
林惠璧 林敬堯 林惠玲 林敬傑 林敬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隆彥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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