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4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主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署被告甲○○男三十二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雲林縣崙背鄉舊庄村舊庄八十二號(現於臺灣澎湖監獄服刑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與該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所言及「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不符,核係誤寫,爰依據上開解釋,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理由
主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