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乙○○
丁○○丙○○兼法定代理人戊○○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武榮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貳仟柒佰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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